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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市种子经营户一封信
发布日期:2017-03-08

各种子经营户:

    新修订的《种子法》及配套法规已颁布实施,其中明确要求:种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,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,受委托生产、代销种子的,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(《种子法》第38条)。对未按规定备案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(《种子法》第80条)。为使广大种子经营户能遵法守法,诚信经营,有关事项特告知如下:

一、关于种子经营注意事项:

    1、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方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包装。

    2、分支机构,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,受委托生产、代销种子的,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
    3、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(稻、小麦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)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,并在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经营推广,禁止未审先推或者经营退出品种行为。对于非主要农作物,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,应当进行登记;未经登记的,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。

    4、种子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符合《种子法》和有关广告的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购种者。

5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;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建立种子销售台账,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、种子数量、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。

6、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(不能包装的除外),同时必须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。《种子法》已把没有标签的种子(俗称白皮袋子)定性为假种子。

7、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。《植物检疫证书》应随货运寄。

8、种子经营者应当协助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,不得拒绝、阻扰。

二、关于种子经营备案注意事项:

    1、备案要求: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,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、住所、负责人、联系方式等材料。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,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,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,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、住所、经营方式、负责人、联系方式、销售地点、品种名称、种子数量等材料。

2、备案方式:

1)电脑备案: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(网址:www.seedchina.com.cn),点击 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(备案用户)”→“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业务办理进行网上注册。

(2)手机备案: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(网址:www.seedchina.com.cn),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(备案用户)旁二维码进行扫描,手机上会出现手机备案软件,进行手机注册。

三、关于种子备案联系单位及方式:

    联系单位:仪征市种子管理站(真州西路29号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内,电信局与水务局之间)

    人:戚桂禄  苗桂平

    联系电话:0514-83416110 8358591913852163363 13852526909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仪征市种子管理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.2.8

责任编辑:仪征市农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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